(1)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北京市户籍居民或符合异地办证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2)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的北京市户籍居民或符合异地办证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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