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设立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十三项:区金融监管部门区监管部门初审意见;关于典当行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董监高人员聘任书;验资报告;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文件或经营场所使用权文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企业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拟设立典当企业材料、股东承诺书;法人股东情况,国有资产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企业的承诺函,上市公司投资典当企业的承诺函;业务规则和制度,财务审计报告,股东基本情况介绍、出资能力结论,完税凭证,股东会决议,新设股东如为自然人还需提交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自有资金出资的材料,营业执照;自然人股东情况。详情可通过“首都之窗-部门服务-市金融监管局-典当行设立审批”路径网上查询,或拨打010-88011195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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